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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政策的象征秩序与科学实践



  发表日期:2012-04-16          【编辑录入:】

 
   中华民族主体的象征秩序不是一个静止的象征符号或符号系统,也不完全等同于民族认同或民族发展。象征秩序是一个重复建设的过程,涉及民族信任、民族安全体验和民族归宿感。这种总体性既是多元的,也是一体的,更是动态的。

   “中华民族是中国民族学人类学以及研究中国民族现象的一个核心概念,费孝通先生曾经从其成分构成及主体内涵两个层面予以了阐释。从成分构成来说,中华民族是用来指现在中国疆域里具有民族认同的11亿人民;从主体内涵来说,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费孝通先生对中华民族这一范畴的阐释可谓客观精辟、高屋建瓴。对于中华民族这样一个共同体而言,与中华民国不一样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延续了中华这一象征性表达的基础上,还通过具体的政策、法令和措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总体性实践着多元的平等、团结和发展,从而把中华民族总体性存在从自在的形态转向了自觉的存在。这种转变意义的内涵在于:中华民族主体在象征秩序的合理性调适及介入下,实现了民族自在实体和自觉实体之间的统一。

   中国民族政策蕴涵了3个层次的内涵和实践倾向

   中华民族的象征秩序对主体统一性的介入主要是通过民族政策以及相关实践活动来完成的。以2009年《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为蓝本,中国民族政策蕴涵了3个层次的内涵和实践倾向:一是使不同民族主体在中华民族这一总体性社会事实存在中,促进民族主体的文化、人口及物质生活水平的发展;二是在想象领域,每个民族的认同都发生在中华民族认同的框架之下,每个民族在这个共同体中能够找到存在体验以及归宿感;三是把共生互补的秩序规范与社会主义精神机制相结合,完成了民族共生关系从自在向自为的转换。这更有利于民族共生关系的飞跃,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共同发展,也为中华民族的总体性社会事实存在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能量保障。

   具体而言,它体现在民族经济政策、民族文化政策、民族人口政策和民族政治政策4个方面。

   民族经济政策主要体现在特殊照顾和优惠政策、产业发展政策、扶贫开发政策以及开放联合政策这几个方面。特殊照顾和优惠政策是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起点低,社会综合发展相对落后的特点而制定的特殊经济政策,主要包括财政和税收两大方面的适当照顾和特殊优惠;产业发展政策是国家为帮助民族地区建立相对独立的经济发展体系而制定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工业发展、农牧业发展和贸易发展等3个方面的内容;扶贫开发政策是为尽快解决民族地区贫困问题而制定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设立专项扶贫资金,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在资金和物资等方面,实行更为宽松的优惠以及扶贫与开发相结合等一系列政策;开放联合政策是国家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步伐,增强民族经济发展活力而制定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横向经济联合、对口支援和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政策。

   民族文化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各民族文化共同发展繁荣,保护、尊重各民族的文化,并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民族文化。具体包括:民族教育政策,即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发展权、创办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提倡双语教学、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照顾和民族教育的对口支援与协作等;民族文化政策,即繁荣民族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加强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保护和合理开发民族文化资源、开展民族文化交流活动等;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即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坚持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坚持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宗教信仰政策,即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坚持和保护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这些政策实施的积极成果不胜枚举。

   民族人口政策集中地表达了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少数民族人口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根本目的是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口生产与物质生产相适应,与环境资源相协调。基本内容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提倡晚婚晚育,限制生育数量,实行计划生育奖惩机制,控制人口出生数量和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实行优生、优育、优教,在体能和智能上促进优秀个体的繁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民族人口政策把不同少数民族和不同民族地区区分开来,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一方面保证了人口较少民族数量的增长;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人口质量的提高,这把单个民族主体的事实存在放在了更为长远的蓝图之中。

   民族政治政策是指对少数民族在政治上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为实行这些权利和义务所制定的特殊政策。基本内容包括: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这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总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即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等政策;民族干部政策,即大力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是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帮助少数民族进步、发展和繁荣而制定的政策。除了建立不同级别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外,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人数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人数的比例,均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如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61名委员中,有少数民族人士25名,占15.53%

   中华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的一体化共生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我国的民族政策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总体性实践,主要体现在民族共生行为的组织模式上。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前,我国民族关系的组织模式主要表现在民族之间只在一个或少数几个方面发生作用,共生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随机性,在社会发展层面没有形成明显的主导共生界面,属于间歇共生模式。民族共生发展的阻尼作用较大,系统比较封闭,与环境交流阻力较大。特别是生活在山林地区的少数民族,以狩猎为主要经济生产方式,过着居无定所的迁徙生活,与外界民族的接触交往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和随机性。畜牧经济文化类型的民族与农耕文化类型的民族之间的交往也主要限制在生活用品的交换,各民族社会系统相对封闭。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各民族发展形成了以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为核心的民族共生界面,初步形成了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共生发展的良好局面,民族发展模式比较稳定且具有必然性。几乎绝大多数以采集渔猎为主要经济生产方式的民族较为成功地发展了农作物种植业,具有民族优势的第二产业及第三产业也初步形成发展,民族之间的多样性和互补性逐渐凸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立了以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为核心的经济发展共生界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城市化和现代化的步伐越来越快。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民族地区的市场规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东部发达地区对西部民族地区的技术和人才援助,加大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技术人才的培养,促使民族发展模式由连续共生的模式向一体化共生模式演变,民族共生介质的多样性和互补性更加明显。中华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的一体化共生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在民族政策的总体性实践中,中华各民族之间谁也离不开谁的共生互补关系,主要还停留在中华民族各民族共生互补的第一层面——物质的、经济的共生互补,虽然它是总体性存在的根本,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经济层面的因素成为了唯一的价值准则或行为标准,总体性社会事实存在的精神机制还没有持续建设,中华民族的象征秩序也没有得到均衡确立。随着2008年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特别是2009年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相继发生,这个问题逐渐浮出了水面。虽然这只是极少数恐怖分子和民族分裂分子与境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的结果,但是部分民族之间的信任危机开始蔓延。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民族主体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生活质量提升了,并不完全等同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稳定和团结。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对我们的民族政策作出反思,由此也就产生了诸多争论,而这些争论的焦点则集中体现在民族应否去政治化、民族政策最大受益者、民族文化政策以及民族自治与平等问题上。

   其实,争论只是对中国民族政策的审视和反思过程,所有的争论都必须回到一个主题上来,那就是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这一象征秩序的认知问题。在中国民族政策的象征秩序中,社会主义思想是其中一种重要的精神机制,近十几年来忽视这种精神机制的作用,导致了现阶段民族象征秩序的紊乱,民族意识高涨。我们应该认识到,中华民族主体的象征秩序不是一个静止的象征符号或符号系统,也不完全等同于民族认同或民族发展。象征秩序是一个重复建设的过程,涉及民族信任、民族安全体验和民族归宿感。这种总体性既是多元的,也是一体的,更是动态的。质疑中国现行民族政策的人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族主体想象域的复杂性,因而其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过于简单化和理想化,这是他们的观点招致民族工作者和学者们批评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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